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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行贿手段获取立功线索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3-29 浏览量:0

陆某某受贿、行贿案


【关键词】


受贿行贿一起查 监检协作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认罪认罚


【要旨】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在查办、提前介入受贿等案件过程中深挖行贿线索并补强相关证据,依法追诉。对以行贿手段获取立功线索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强化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罚当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原系某省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陆某某在担任某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4.82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13年6月14日,陆某某到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10月8日,陆某某告知公安机关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后张某某被抓获。10月17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某犯受贿罪,但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上缴国库。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2019年8月,缙云县监察委员会、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案件时,发现陆某某有行贿行为。经查,2013年8月,陆某某请托王某某(已判决)帮忙找立功线索,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某。同年10月8日,陆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陆某某通过第三人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鉴于此前法院判决认定陆某某具有的立功表现系其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就陆某某受贿案提请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9月5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9月2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缙云县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缙云县监察委员会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9月29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1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某犯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12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对关联案件提前介入,联合补证后提出抗诉。监察机关在查办王某某受贿、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过程中,发现陆某某曾为找立功线索向王某某行贿20万元。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王某某一案。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商讨后认为,陆某某涉嫌行贿罪,陆某某原受贿案的免刑判决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检察机关经向原案承办人了解详情、调取原案卷宗材料,发现原案关于陆某某如何得知逃犯张某某位置信息等证据比较单薄。监察机关深入调查取证,补充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等书证,印证了王某某的供述,也证实了陆某某贿买立功线索的事实经过,查明陆某某系“假立功”。检察机关遂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上级检察机关据此向其同级审判机关提出抗诉。


(二)加强监检协作,明确调查取证方向。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系原案的漏罪,在检察机关对陆某某受贿案抗诉的同时,监察机关对陆某某行贿一案全面深入调查。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商讨后共同认为,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情节恶劣,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将陆某某行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陆某某以20万元向王某某贿买立功线索构成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监检协同补强证据,庭前消除控辩争议。行贿案审查起诉期间,陆某某辩称20万元系被王某某胁迫交付,拒绝认罪。辩护律师提出陆某某系被勒索,不属于行贿,且陆某某对抓获张某某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陆某某的辩解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监察机关依法补充施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通话记录、抓获张某某经过的说明等证据材料。庭前,检察机关依据相关证据,就事实认定、量刑建议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得到辩护律师的认同,为进一步做好认罪认罚工作夯实基础。


(四)加强释法说理,促使态度转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陆某某仍存在强烈抵触心理。为促使陆某某认罪认罚,办案人员主动对接其所在单位,与其单位领导共同做陆某某的教育转化工作;通过辩护律师向陆某某讲明认罪认罚的意义,促使陆某某转化认识。经过多次释法说理,陆某某态度发生转变,愿意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案情和陆某某认罪认罚情况,经与监察机关协商一致,建议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一审判决后陆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破除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旧有观念,做到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破除打击行贿不利于行贿人配合取证、影响查办受贿案件的片面观念,对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扰乱案件正常办理、妨害司法公正的,予以重点查处,从严惩治。对因行贿行为获得的“假立功”等生效裁判,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决不能让行贿人因行贿行为而获益。


(二)加强监检协作,增强打击行贿犯罪合力。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担当作为,善于抓住细节,加强关联案件比对,及时发现、深入挖掘行贿受贿案件背后的问题,依法立案查处、补充起诉、提出抗诉。在提前介入及后续处理阶段,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工作衔接。就行贿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要加强会商沟通,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确保办案质量。


(三)坚持宽严相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意见,充分释法说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积极向监察机关反馈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情况,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刑事案件办理中,促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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